如意大廈管理規約(第四次修訂)V5
訂 立 於民國106年04月13日
第一次修訂民國107年03月03日
第二次修訂民國108年03月17日
第三次修訂民國109年03月14日
第四次修訂民國110年04月02日
目 錄
壹、如意大廈管理規約
本『如意大廈』(以下簡稱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及共同遵守事項,訂定規約條款如下,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無權占有人及住戶均有遵守之義務。
第一章 使用區分及管理
第 一 條 本規約效力所及範圍
本規約效力及於本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無權占有人及住戶。
本公寓大廈之範圍如高雄市政府(103)高市工建築使字第02859號使用執照中所載之基地、建築物及附屬設施(以下簡稱標的物件)
第 二 條 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分管約定
一、本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界定如下:
(一)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為編釘獨立門牌號碼或所在地址證明之單位,並登記為區分所有權人所有者。
(二)共用部分:指不屬專有部分與專有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三)約定專用部分:
1.本大廈A1、A2、A3棟參樓露台約定歸屬該戶管理使用,但該戶同意無償提供作為本大廈洗窗機停放處,如遇大樓公共修繕及緊急事件需要時,應優先無償提供使用。
2.壹樓店面招牌,除依政府機關相關法令之規定外應依照起造人於使用執照取得後設置之位置。本大廈禁止神壇、廟宇、葬儀社、酒家、賓館、電動玩具、三溫暖、民間融資或其他影響善良風俗之不正當營業之設立。
3.本大廈自行車停車位原規劃33位,於使用執照取得後取消其中號碼1號~16號自行車位,變更增設為65號~75號等11位機車位,每戶住家配屬乙位專用機車停車格,依購屋先後順序優先選擇,後購者不得異議;本機車停車位採產權持分列入公設登記,日後不得單獨買賣、分割、轉讓,停車位使用者對於空襲或緊急事件時,應依法無償提供作為公共防空避難之用。
(四)約定共用部分: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二、本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區劃界限:詳如使用執照及其竣工圖所載之基地、建築物及附屬設施之圖說。
三、本公寓大廈法定空地、樓頂平台為共用部份應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共同使用,非經買賣契約規定、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
四、本社區法定空地起造人於銷售時必要得適當設置廣告物,銷售完成後應回復原狀,其後不得任意於屋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五、停車空間應依下列規定:
(一)停車空間應依與起造人之買賣契約書使用其專用部分。停車空間約定為專用部分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
(二)停車空間之使用管理辦法:包含停車位管理費收取標準、停放車種管理方式及住戶使用停車空間之方式、違反義務處理方式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授權管理委員會決議並執行。
六、本公寓大廈外牆(包含外牆面及其構造)之使用管理:
(一)本公寓大廈外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每年至少應檢視一次外牆磁磚或飾面材料之劣化情形,並作成記錄。
(二)外牆磁磚飾面材料如有新增剝落或浮起(凸起)之情形,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除應請求召集人於一個月內召開區分所權人會議討論相關修繕、管理、維護事宜外,如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應立即設置相關安全緊急處理措施(如防護網或警示帶),並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七、新建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除應符合法令規定外,並依規定向主管機關完成報備後,限制不得有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銷售期間,起造公司得使用部份牆面作為廣告媒體之用,惟事後需要恢復原狀)。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於陽台不得違建;並不得擅自裝設鐵窗及侵越公共空間之鐵門與其他突出牆面之花架、雨遮、冷氣管線等。
八、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65歲以上老人之住戶時,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如因設置理由消失(無十二歲以下之住戶)且不符前款規定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本公寓大廈設置防墜設施之材質、顏色、形式除應符合上開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外,應依管理委員會規定之格式製作。
第 三 條 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
一、住戶對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本公寓大廈除依建築法規設置共用設施以外之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設施,其使用管理及維護辦法授權予管理委員會訂定實施。
二、本大廈法定空地、開放空間、頂樓平台、儲水池、水塔、污水池、廢水池、走(廊)道、管理服務中心、電梯、梯間、樓梯、機械房、管道間等為共用部份,應供全體區分有權人及住戶共同使用,非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約定為專用部份。
三、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設置或改善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者,管理委員會應予為之。其衍生費用之分擔由管理費或公共基金支應。
四、下列各目所列之特定對象基於業務上之必要,得無償使用該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
(一)受託管理業務或承包工作者:管理辦公室、管理用倉庫、機械室或其他在執行上之必要設施。
(二)台灣電力公司:配電室、電錶及管線。
(三)欣高瓦斯公司:瓦斯調節器及管線。
(四)中華電信公司:電信機房、電話配線箱及管線。
(五)自來水事業處:自來水及管線。
第 四 條 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管理
一、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二、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三、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四、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之。
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於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應依符合法令規定之方式使用,並不得有損害建築物主要構造及妨害建築物環境品質。
六、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於本規約生效前,有違反建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者,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第 五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目的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係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
第 六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
一、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之召開
(一)定期會議每年召開至少一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1.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2.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二、召集人之產生方式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人,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資格之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不具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時,得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資格之管理委員擔任之。
前款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無法產生時,依區分所有權人名冊依序輪流擔任。
三、開會通知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於公告欄公告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開會通知之發送,以開會前十日登錄之區分所有權人名冊為據。
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於開會前如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四、出席資格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本人出席,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應推由一代表出席。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受託人於受託出席之區分所有權比例及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以不超過全部之五分之一為上限。代理人應於簽到前,提出區分所有權人之出席委託書。
會議之目的如對某專有部分之承租者或使用者有利害關係時,該等承租者或使用者經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得列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其意見。
第 七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開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主席,第一屆由起造人擔任,第二屆後依本規約第六條第二款由召集人擔任。
二、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
(一)規約之訂定或變更。
(二)公寓大廈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之一須重建者。
(四)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之強制出讓。
(五)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六)管理委員執行費用之支付項目及支付辦法。
(七)其他依法令需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
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開議及決議額數
(一)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事項除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五目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外,其餘決議均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 八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重新召集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第三款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第三款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二、前揭決議之會議紀錄應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三、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第 九 條 議案成立之要件
一、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辦理管理委員選任事項時,應在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二、會議之目的如為專有部分之約定共用事項,應先經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書面同意,始得成為議案。
三、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四、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第 十 條 會議紀錄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由主席簽章,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會議紀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會時間、地點。
二、出席區分所有權人總數、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比例總數及所占之比例。
三、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
會議紀錄,應與出席人員(包括區分所有權人及列席人員)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第三章 管理委員會
第 十一 條 管理委員會之目的、人數
一、管理委員會之目的
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係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
二、管理委員會人數
為處理區分所有關係所生事務,本公寓大廈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為管理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人數組成如下:
(一)主任委員一人。
(二)監察委員一人。
(三)財務委員一人。
(四)設備委員一人。
(五)聯誼委員一人。
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由區分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或其直系親屬任之。
全區總計選任五名委員,其選任方式由該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
第 十二 條 委員之資格、選任、任期及解任
一、管理委員應以下列方式選任:
(一)選舉:採無記名複記法選舉,並以獲出席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多者為當選。
(二)推舉:以連署推舉方式產生管理委員共五名。
二、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設備委員及聯誼委員由管理委員互選之。
三、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均須為區分所有權人或其年滿二十歲之配偶或直系親屬任之。
四、每一區分所有權僅有一個選舉與被選舉權。
五、委員之任期自每年5月1日起至翌年4月30日,為期一年,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設備委員及聯誼委員連選得連任。
六、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其已充任者,即當然解任。
(一)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期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二)曾服公職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二年者。
(五)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七、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設備委員及聯誼委員選任時應予公告,解任時,亦同。
八、管理委員出缺時,由原選舉統計獲次高票者遞補;以推舉方式產生之管理委員遇出缺,得由主任委員(或指定專責委員)召集該分區區分所有權人重新連署推舉產生新任管理委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原管理委員所遺之任期為限,並視一任。
九、管理委員之選任,由管理委員會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辦理選任。
十、管理委員之解任、罷免參照下列事項辦理:
(一)管理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當然解任。
1.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任職期間,喪失本條第三款職務委員選任之資格者。
2.設備委員、聯誼委員喪失住戶資格者。
3.管理委員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
(二)管理委員之罷免
1.主任委員及其他管理委員職務之罷免,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管理委員書面連署為之。
2.管理委員之罷免,應由被選任管理委員之選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連署為之。
第 十三 條 委員之權限
一、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並以管理委員會決議執行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事項。
二、主任委員應於定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報告前一會計年度有關執行事務。
三、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對共用部分投保火災保險、責任保險及其他相關產物保險。
四、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將其一部分之職務委任其他委員處理。
五、監察委員負責本會財務收支之審核及應興應革事項之提出。
六、財務委員掌管公共基金、管理及維護分擔費用(以下簡稱為管理費),使用償金等之收取、保管、運用及支出等事務。
七、設備委員負責本大廈公共設施之維護、保養、更新等策劃工作。
八、聯誼委員負責本大廈各項育樂設施及聯誼活動之擬訂與推行。
九、管理委員應遵守法令、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議之決議,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利益,誠實執行職務。
十、管理委員為無薪給榮譽職。
十一、管理委員得為工作之需要支領費用或接受報酬,其給付方法,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十二、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第 十四 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一、主任委員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每二個月至少乙次。
二、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由主任委員於開會前七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管理委員。
三、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或經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請求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時,主任委員應儘速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
四、管理委員會會議開議決議之額數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議通過。
五、管理委員因故不能出席管理委員會時,得以書面委託選區其他住戶出席行使權利。
六、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份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記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產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份、約定共用部份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本規約及規約附件所定事項。
七、有關管理委員會之會議紀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會時間、地點。
(二)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名單。
(三)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
八、管理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公告之。
第 十五 條 管理委員會之保管、公告及移交責任
一、管理委員會之保管責任如下:
(一)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管理委員會之會議紀錄、簽到簿、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應由管理委員會負保管之責,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書面請求閱覽時,不得拒絕,但得指定閱覽之日期、時間與地點。
(二)管理委員會應製作並保管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附屬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區分所有權人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名冊等。
(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四)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保管。
二、管理委員會公告責任:
(一)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設備委員選任時應予公告,解任時亦同。
(二)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之定期公告。
(三)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四)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
(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之會議紀錄應於限期內公告。
三、管理委員會之移交責任:
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管理委員會保管之文件及資產等,於管理委員會解職、離職或改組時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第 十六 條 管理負責人準用規定之事項
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委員會任期屆滿解職,未組成繼任之管理委員會期間,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區分所有權人依法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
管理負責人準用下列管理委員會應作為之規定:
一、管理負責人執行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管理委員會職務規定事項。
二、管理負責人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
三、管理負責人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 十七 條 公共基金、管理費之繳納
一、為充裕共用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除由起造人依法提撥公共基金總金額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玖仟伍佰玖拾肆元整外,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下列款項:
(一)公共基金。
(二)管理費。
二、管理費之收繳:
(一)管理費之分擔基準,各區分所有權人應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二)管理費之收繳程序及支付方法,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
(三)管理費以足敷第十八條第二款開支為原則。
三、公共基金之收繳:
(一)公共基金收繳基準由各區分所有權人依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收繳。
(二)每年管理費之結餘,得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金額撥入公共基金帳戶。
四、公共基金或管理費積欠之處理: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若在規定之日期前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個月,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遲延利息以未繳金額之年息5%計算。
五、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使用收益,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另有決議外,撥入為公共基金保管運用。
六、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
第 十八 條 管理費、公共基金之管理及運用
一、管理委員會為執行財務運作業務,應以「如意大廈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銀行或郵局儲金帳戶,公共基金與管理費應分別設專戶保管及運用。
二、管理費用途如下:
(一)委任或僱傭管理服務人之報酬。
(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或使用償金。
(三)有關共用部分之火災保險費、責任保險費及其他財產保險費。
(四)管理組織之辦公費、電話費及其他事務費。
(五)稅捐及其他徵收之稅賦。
(六)因管理事務洽詢律師、建築師等專業顧問之諮詢費用。
(七)其他基地及共用部分等之經常管理費用。
三、公共基金用途如下:
(一)每經一定之年度,所進行之計畫性修繕者。
(二)因意外事故或其他臨時急需之特別事由,必須修繕者。
(三)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
(四)供墊付前款之費用。但應由收繳之管理費歸墊。
第 十九 條 重大修繕或改良之標準
前條第三款第三目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指其工程金額達新臺幣十五萬元(含)以上。
第 二十 條 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
約定專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使用償金繳交或給付共用部分之約定專用者或專有部分之約定共用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繳交或給付使用償金:
一、依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所載已擁有停車空間持分者。
二、依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所載訂有使用該一共用部分或專有部分之約定者。
三、登記機關之共同使用部分已載有專屬之停車空間持分面積者。
前項使用償金之金額及收入款之用途,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為之。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第一項使用償金之議案,得不適用第九條第二款提案之限制。
第二十一條 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一、管理委員會之會計年度自每年5月1日起至隔年4月30日止。
二、管理委員會製作之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附屬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應經經辦人、財務委員、監察委員、主任委員審核簽章。
三、會計帳簿應包含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收入明細:發生日期、科目、收入來源、金額。
(二)支出明細:發生日期、科目、用途、支出對象、金額。
四、財務報表應包含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收入部分:表頭、期間、收入摘要、應收金額、實收金額、未收金額。
(二)支出部分:表頭、期間、支出項目、金額。
(三)收支狀況:前期結餘、總收入、總支出、結餘。
(四)現金存款:公共基金銀行存款、管理費銀行存款、現金。
五、監察委員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提出監督報告。
六、由管理委員會訂定財務之監督管理辦法,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之。
第二十二條 住戶應遵守之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六、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七、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八、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九、飼養動物之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並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飼養動物管理辦法。
十、各汽車停車位(格)除停放車輛外,禁止放置或懸掛任何私人物品,或放置機車、腳踏車及其他雜物,以維地下室之設備、行車安全、整體美觀;除地下一樓機車格內可停放機車外,其他地下樓層皆不可停放機車(含騎乘),重型機車(紅、黃牌)比照一般車輛規定;違者經勸導不聽者,如係占有公共空間者,拍照存證並依法處理。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第二十三條 投保火災保險之責任
一、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住戶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因此增加其他住戶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費者,並應就其差額負補償責任。
二、住戶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經催告於七日內仍未辦理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代為投保;其保險費、差額補償費及其他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第二十四條 其他事項
一、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事項,本規約未規定者,得授權管理委員會另定使用規則。
二、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以書面提出登記資料。
三、區分所有權人將其專有部分出租他人或供他人使用時,該承租者或使用者亦應遵守本規約各項規定。
四、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應在租賃(或使用)契約書中載明承租人(或使用人)不得違反本規約之規定,並應向管理委員會提切結書。
五、本規約中未規定之事項,應依本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五章 爭議事件及違反義務之處理
第二十五條 爭議事件之處理
一、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間發生有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時,由管理委員會邀集相關當事人進行協調、或由當事人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或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本公寓大廈所在地之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第二十六條 違反義務之處理
一、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有妨害建築物正常使用及違反共同利益行為時,管理委員會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住戶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權利時,有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情事;於他住戶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有拒絕情事;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經協調仍不履行時,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管理委員會本身於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該住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有拒絕情事時,亦同。
(二)住戶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有任意變更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之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行為時,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由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三)住戶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未依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者,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四)住戶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於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方式有違反使用執照及規約之規定時,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要求其回復原狀。
(五)住戶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有破壞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安寧等行為時,應予制止,或召集當事人協調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二、住戶有下列各目之情事,管理委員會應促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而住戶若為區分所有權人時,亦得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一)積欠依本條例及規約規定應分擔費用,經強制執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經依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三、前款強制出讓所有權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利害關係人請求閱覽或影印
利害關係人得提出書面理由請求閱覽或影印下列文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
第二十八條 繼受人之責任
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前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管理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第二十九條 催告與送逹方式
一、應行之催告事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為之。
二、應行之送達:以投遞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向管理委員會登記之地址為之,未登記者則投遞於本公寓大廈之地址信箱或以公告為之。
第 三十 條 相關公約及辦法
一、住戶管理公約
二、住戶裝潢(修繕)施工管理辦法
三、汽(機)車停車辦法
四、管理費收支辦法
五、如意大廈交誼廳暨會議室使用管理辦法
六、如意大廈健身房使用管理辦法
七、如意大廈室外休閒區使用管理辦法
八、如意大廈KTV視聴室使用管理辦法
九、如意大廈多功能活動室租賃管理辦法
十、如意大廈租賃及售屋管理辦法
十一、如意大廈委任及自聘管理服務人員辦法
十二、如意大廈財務管理辦法
十三、如意大廈房屋租售暨車位出租遷入與遷出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規約之附件,視為本規約之一部分,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管理委員會通過後修訂之。
第三十二條 本規約訂立於民國106年4月13日,民國107年03月03日 第一次修訂,民國108年3月17日 第二次修訂,民國109年3月14日 第三次修訂,民國110年4月2日 第四次修訂。
貳、如意大廈住戶管理公約
為保持本大樓庭園優美與住戶安全,並維護公共安寧與公共秩序及環境衛生,特立下列條款,以資全體住戶共同遵守:
第 一 條 外觀維護部份:
一、保持本大樓外觀完整,不得利用本大樓圓柱懸掛招牌、張貼廣告或掛圖文、標記。如有裝設,由管理委員會強制拆除。
二、外牆不得懸掛任何招牌或器物,以免意外掉落,造成傷害,並妨礙觀瞻,更不得任意丟棄廢棄物。
三、頂樓未經管理委員會之同意,不得任意裝設其他任何設施,以策安全。
第 二 條 電梯維護部份:
一、本大廈電梯係用自動控制操作,使用人應注意珍惜維護,搬移傢俱用品或貨物進出時,要小心謹慎,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並速即修復。
二、請勿在電梯內吸煙、吐痰、塗畫、拋棄廢物及安置不必要之設施,並不得張貼廣告。
第 三 條 電力維護部份:
一、為維護用電安全,非經本大廈管理委員會許可,並經電力公司安全檢查認可,不得加裝電線、電管、違反者,應對其後果負完全責任。
二、不得任意操作發電機、電梯機械、公用水電開關……等公共設施。
三、電梯用電不得變更為其他用途,以免超過負荷發生危險。
第 四 條 防火防盜部份:
一、煙蒂應棄置於煙蒂桶內或安全位置。
二、使用電氣請格外小心,以免發生火災,如發生火警及意外,應鎮靜處理,即時報警,並通知管理服務中心及鄰居,俾能隨時撲滅,緊急處理。
三、定期舉辦防火及逃生講習。
四、發現失竊,應保持現狀,報警處理,並知會管理委員會及保全人員記錄備查,管理委員會不具連帶賠償責任。
第 五 條 環境衛生部份:
一、保持本大廈整潔美觀,不得隨地吐痰及檳榔汁或拋棄果皮、紙屑、煙蒂及廢紙,全體住戶更應維護公共設施的整潔,不得有任意堆放私人物品,破壞環境美觀等情事。
二、注意公共衛生,污水請自行倒入廁所或清洗槽,腐爛物品請用塑膠袋密封裝好,連同一般垃圾及廢棄物等待垃圾車到來時送交垃圾車運走。
三、不得儲有散發臭氣及危害公眾之有毒物品。
四、污水、果皮、紙屑等廢棄物,不得由窗口丟下,以維持公共衛生與安全。
第 六 條 公共安寧維護部份:
一、保持大廈安寧,住戶應自我約束,勿製造噪音,以免影響其他住戶之安寧。
二、遵守公共秩序,不得集結外人在大樓內聚賭、酗酒、破壞公共設施及污染環境等。
三、本大廈為住家大樓,禁止開設娛樂場所、賭場、應召站等不正當場所,否則由管理委員會申報管區警所並辦理停電、停水,以維護大樓之安全。
四、住戶之裝潢及改建,應儘量避免影響其他住戶之安寧。
五、住戶飼養寵物,應遵守大廈管理規約不得有違反公共安寧、衛生及公共安全之情事,經查證屬實,管理委員會得制止飼養行為。
第 七 條 公共安全維護部份:
一、公共處所如電梯口、樓梯、騎樓、通路等,禁止堆置雜物或傢俱貨物,以免防礙通行。
二、嚴格禁止拆除室內固有樑柱或修改其他支撐點,如必須更改時,務必會同管理委員會及建設公司認可後,始准辦理,以免影響整體結構安全。
三、遇颱風或其他災害發生時,應互助合作,採取災害防阻措施,或展開救難行動。
四、各住戶應發揮守望相助之美德,舉凡公共事務,應以多數人意見為依歸,不可堅持已見,以免影響團結合作及防害公共事務之推行。
五、搬移傢俱貨物進出大樓時,須小心謹慎,切勿損及牆壁、樓梯、門窗、電梯、燈飾等公共設備,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並速即修復。
六、為維護大樓安全,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第 八 條 其他:
一、為維護本大廈之安全,凡來賓、訪客及廠商進入本大樓者,必須辦理會客登記,經認可後始得進入,各住戶應予以配合。但夜間10點後訪客由住戶親自下樓帶入。
二、本公約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管理委員會修訂後,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追認後實施之。
參、如意大廈住戶裝潢(修繕)施工管理辦法
為維護社區各項公共設施之品質及結構之完整與環境清潔,及保障陳全體住戶之權益,施工單位應遵守下列管理辦法實施作業之。
第 一 條 各住戶應於施工之前會同承包商至管理服務中心完成以下手續:
由裝潢戶(業主)或承包商繳交施工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整,並當面開立收據存執,本款項於完工驗收後無息退還。
第 二 條 承包商或施工人員於工程施工期間,應遵循下列管理規定:
一、施工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中午十二時至一時午休,週六、星期日及國定假日全天均不得施工。
二、施工人員憑身份證件向管理服務中心換領識別證佩戴以資辨別。
三、施工人員不得有惡意吵擾、喧嘩或播放過大音響情事,以維社區公共安寧。
四、結構部份不得有違反建築法規、本條例、管理規約、裝潢管理辦法,擅行增、違建或破壞建築安全結構等情事。
五、為施工需要,攜入大型機器或物品時,須經管理人員查驗許可登記後放行。
六、每日收工前,應清潔當日使用過之電梯廂及遺留散置在公共區域之廢棄物。
七、建材及廢棄物不得堆積於公共區域或公共走道(如砂、石、木屑等廢棄物),應袋裝後當日清運,若有違犯情事,管理人員得代洽清潔公司處理,該項費用保證金中扣除,承包商不得異議。
八、施工作業期間,禁止使用公共電源及自來水。
九、承包商或施工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藉故留宿社區,杜防意外發生,徒增管理之不便。
十、施工用之工具或材料,承包商應自行妥存放置,社區和管理人員不負看顧保管之責。
十一、施工時間應關閉門窗,以防灰塵、雜物溢飄外流,致影響鄰戶及公共區域環境之整潔。
十二、施工人員每日收工時應關閉電源、熄滅火種、清除易燃物品、關閉水龍頭、確定扣鎖門戶,確保社區公共安全後,方得離開工作現場。
十三、施工期間,因疏忽致損壞社區之公共設施或其他住戶設備時,應負修復責任,若有未予修復或修復未臻完善者,該項修復費用,經估計完確後,由保證金中扣抵,如保證金不敷抵扣時,承包商和業主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十四、施工人員不得恣意毀損社區或其他住戶所有之各項設施和造成環境污染。
十五、裝潢保證金為支票或現金壹拾萬元整及清潔費現金陸仟元整,裝潢保證金於裝修完畢並檢查後無損傷公共設施,無息退還;清潔費現金陸仟元整轉入管委會基金。
第 三 條 裝潢(修繕)竣工後符合下列條件,經管理委員會之設備委員或管理服務中心主任查驗簽認後,承包商憑存執收據,向開立收據單位領回保證金。
一、完全依循施工管理辦法及規定完成作業者。
二、完全沒有損壞公共設施,如電梯、走道、水電管線等情事。
三、完全沒有破損鄰戶之設施結構或物品情事者。
四、有一、二條之損壞情事,但已修復完善,經查驗認可者。
五、剩餘建材、大型工具及廢棄物品均已清理並運離現場,完全沒有殘餘留置者。
第 四 條 業主或承包商如有未明瞭事宜,得洽詢管理服務中心。
第 五 條 本辦法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之,修訂時亦同。
肆、如意大廈汽(機)車停車辦法
第 一 條 本停場僅供本大廈住戶使用,非本大廈住戶之汽(機)車一律不得進入。
第 二 條 本停車場之停車位使用權所有人,如出讓或出租使用權者,須向本大廈管理委員會報備,否則不得進入停車場。
第 三 條 本停車場嚴禁喧嘩,亂按喇叭或開足引擎。
第 四 條 本停車場內停放車輛,不得超線或侵佔他人之車位。
第 五 條 進出車輛、須減速慢行、開近燈、按喇叭、遵守燈號以策安全。
第 六 條 本停車場內由於駕駛疏忽,而撞壞他人車輛或公共設施者,須負賠償責任。
第 七 條 本停車場內車位,不得變更用途使用。
第 八 條 本停車場除緊急避難外,不得作停車以外之用途。
第 九 條 管理委員會得依需要,向使用本停車場之汽(機)車所有人,收取汽車位維護費500元。
第 十 條 停放於本停車場內之汽(機)車,因故受損或遭竊,管理委員會不負賠償責任。
第 十一 條 本停車場進出用搖控鎖不得私自拷貝提供非本大廈住戶使用,經管理委員會查知,得重新更改搖控系統,所產生費用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向事由發生住戶索取工本材料費,事由發生住戶不得拒絕繳付金額。
第 十二 條 停車場汽(機)車共用通道,禁止隨意停放車輛及無關物料品,以維護安全管理。
第 十三 條 停車場鐵捲門應隨時保持關閉狀況,進出停車場亦應隨手關閉鐵捲門,以維住戶安全。
第 十四 條 本辦法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之,修訂時亦同。
伍、如意大廈管理費收支辦法
第 一 條 管理費之收繳,須蓋有管理委員會圖章及經手人圖章之收據為憑。
第 二 條 所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不論進住與否,均須繳交管理費,以維持本大廈之正常運作。
第 三 條 管理費收繳之多寡,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視實際需要修訂之。
第 四 條 房屋出租者,其所有權人應向委員會提交聲明書,載明管理費由何者支付,以利管理費收繳作業。
第 五 條 管理費每三個月收取一次,於每年一、四、七、十月二十日為繳納期限,由住戶憑繳費單自行繳納。
第 六 條 未繳交管理費之所有權人,經管理委員會函催仍未繳交者,視同放棄享有各項公共服務與各項公共設施之使用權。
第 七 條 區分所有權人,若在規定之日期內,末繳納應繳之全額時,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收取遲延利息,利息以未繳金額之年息5%計算。
第 八 條 逾應繳日二個月以上未繳管理費之住戶,由管理委員會寄發存證信函,並進行法律訴訟程序,移送法院依法辦理,因追繳而產生之訴訟費,及其他相關之費用,均由該戶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第 九 條 管理費用之支付,須有商家之發票或符合「零星支出票據」證明,公共財產購置及修繕工程,明細須先提出報價單,並經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審核後,始得發包施工,發票取得後簽報主任委員核准,經監察、財務合同核對簽章,方得支付。
第 十 條 管理服務中心之零用金保持五千元,對平日零星支出,於月底併財務報表呈核列支,自管理費中歸墊。
第 十一 條 凡屬保養維護合約或管理公司之定期請款,一律於每月底前請款,並於次月支付或匯款。
第 十二 條 本管理費收支辦法同樣適用於受讓人、繼承人、承租人或借用人。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之,修訂時亦同。
陸、如意大廈交誼廳暨會議室使用管理辦法
第 一 條 本區作為住戶聯誼與本大廈會議舉辦之場所,為促進住戶間情誼與會議運作,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開放時間:每日08:00至24:00。
第 三 條 管委會舉行會議時,優先作為會議室使用。
第 四 條 交誼廳內請勿吸菸、奔跑嬉戲與喧嘩,並禁止攜帶寵物入內。
第 五 條 各項設施請勿隨意攜出,使用完畢請歸回原位,如有使用不當造成損壞需賠償。
第 六 條 交誼廳為內部開放性區域,住戶如需包場使用(時間限定08:00~22:00),請繳交押金1,000元及每小時500元之場地使用費(已含冷氣使用),並於使用前七天洽管理室登記公告,每次以四小時為限。
第 七 條 使用交誼廳冷氣空調,每小時100元,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第 八 條 請保持交誼廳整潔,違者須自付清潔費500元。
第 九 條 本辦法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之,修訂時亦同。
柒、如意大廈健身房使用管理辦法
第 一 條 本區作為住戶健身之場所,為基於住戶安全考量,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開放時間:每日09:00至 21:00。
第 三 條 住戶使用健身房,請先向管理室登記領取磁釦,使用完畢需將磁釦歸還。
第 四 條 使用設備每次兩小時為限,若需延長使用時間,需至管理室重新登記。
第 五 條 十二歲以下兒童禁止進入健身房;十二至十六歲以下兒童,需由大人陪同,始得入內。
第 六 條 健身房內嚴禁抽菸與飲食,禁止攜帶寵物入內。
第 七 條 使用健身器材前,請先做暖身操,並詳閱使用說明。
第 八 條 使用健身器材時,請穿著運動服裝、運動鞋,請勿赤膊、赤腳或穿著拖鞋。
第 九 條 各項設施請勿隨意攜出,使用完畢請歸回原位,如有使用不當造成損壞需賠償。
第 十 條 請保持本設施之整潔,違者須自負清潔費100元。
第 十一 條 使用健身房冷氣空調,每小時100元,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之,修訂時亦同。
捌、如意大廈室外休閒區使用管理辦法
第 一 條 本區作為住戶室外休閒烤肉或聚餐舉辦之場所,為促進住戶間聚會交流,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開放時間:每日09:00至22:00。
第 三 條 住戶使用室外休閒區,請先向管理室申請使用時段,逾時10分鐘未向管理室報到,視為自動棄權。
第 四 條 使用設備每次五小時為限,若需延長使用時間,需至管理室重新登記。
第 五 條 使用本區時,請穿著整齊衣物,請勿赤膊或赤腳。
第 六 條 各項設施請勿隨意攜出,使用完畢請歸回原位,如有使用不當造成損壞需賠償。
第 七 條 請保持本設施之整潔,違者須自負清潔費500元。
第 八 條 本區場地使用費100元/次(五小時)。
第 九 條 使用烤肉設施需繳交押金1000元。
第 十 條 本辦法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之,修訂時亦同。
玖、如意大廈KTV視聴室使用管理辦法
第 一 條 本區作為住戶唱歌聚會之場所,為促進住戶間交流情誼,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開放時間:每日09:00至22:00。
第 三 條 住戶使用KTV視聽室,請先向管理室申請使用時段,逾時10分鐘未向管理室報到,視為自動棄權。
第 四 條 報到時請向管理室領取視聽設備,使用完畢需將視聽設備歸還。
第 五 條 使用設備每次三小時為限,若需延長使用時間,需至管理室重新登記。
第 六 條 使用本區時,請穿著整齊衣物,請勿赤膊或赤腳,禁止吸菸與攜帶寵物入內。
第 七 條 各項設施請勿隨意攜出,使用完畢請歸回原位,如有使用不當造成損壞需賠償。
第 八 條 請保持本設施之整潔,違者須自負清潔費500元。
第 九 條 本區場地使用費300元/次(三小時),若需延長使用時間,則100元/小時,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第 十 條 本區連續使用3小時(含)以上,需繳押金500元,結束時須將場地整理乾淨並恢復原狀,使得退押金500元。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之,修訂時亦同。
拾、如意大廈多功能活動室租賃管理辦法
第 一 條 為活化本大廈資產,增進整體住戶利益,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租賃對象:限本大廈住戶。
第 三 條 租賃時間:每日00:00至24:00。
第 四 條 租賃時請先向管理室申請租用時段,逾時10分鐘未向管理室報到,視為自動棄權。
第 五 條 報到時請向管理室領取鑰匙與冷氣遙控器,使用完畢後須將其歸還。
第 六 條 租賃本區設備每次三小時為限,若需延長使用時間,需至管理室重新登記。
第 七 條 使用本區時,請穿著整齊衣物,請勿赤膊或赤腳,禁止吸菸與攜帶寵物入內。
第 八 條 各項設施請勿隨意攜出,使用完畢請歸回原位,如有使用不當造成損壞需賠償。
第 九 條 請保持本設施之整潔,違者須自負清潔費100元。
第 十 條 本區場地使用費500元/次(三小時),若需延長使用時間,則100元/小時,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第 十一 條 本區連續租賃24小時,場地使用費為2500元,且另需繳押金500元,退租時承租者須將場地整理乾淨並恢復原狀,使得退押金500元。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之,修訂時亦同。
拾壹、如意大廈租賃及售屋管理辦法
第 一 條 住戶不得任意張貼招租(售)廣告刊物於本社區內外牆及廣告布條等物品,如有特殊需求應連絡管理委員會同意後,使得將招租(售)之廣告張貼至指定位置。
第 二 條 租賃(購)合約定案後,請提出租(購)合約影印本送達管理委員會存檔備查,以資證明使有權及所有權,通知管理服務人員放行遷入。
第 三 條 凡承租(購)戶遷入後應遵守本社區管理規約及其他有關之各項管理辦法之規定。
第 四 條 租賃期滿或解約時,請提前一個月通知本社區管理服務中心,照會管理服務人員物件放行。
第 五 條 承租戶遷入或遷出未經通知本社區管理服務中心時,得經本社區管理服務中心或社區主任查明取得出租人認同後,始得放行。
第 六 條 區分所有權人應注意不得將房屋出租給來路不明或從事不正當職業者,如經發覺應自請退租,以保持本社區既有之純正風範。
第 七 條 承租(購)戶應督請業主或出售人清算遷入前所積欠之管理費及車位清潔費後,始可遷入。
第 八 條 禁止管理服務中心成員將住戶個人資料洩漏予非相關人員,住戶同意者除外。
第 九 條 本辦法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之,修訂時亦同。
拾貳、如意大廈委任及自聘管理服務人員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辦法如意大廈(以下簡稱本社區)管理規約第十八條第二項辦理。本社區之管理服務人執行職務,除規約及相關辦法外,適用本辦法。
第 二 條 管理服務人員指總幹事(社區主任)及其他管理服務人員(包含組長、秘書、保全員及清潔人員) 其職責如下:
一、 本社區一般事務管理服務事項。
二、 社區共用部分之維護及修繕事項。
三、 社區之清潔及環境衛生之維持事項。
四、 社區及其周圍環境安全防災管理維護事項
管理委員會得委任或自聘管理服務人員,可先參考「附件一:如意大廈管理委員評估自聘人員風險」由管理委員會召開會議決定之。
第二章 委任條件
第 三 條 管理委員會得遴選委任合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及保全公司擔任本社區管理服務人員,經三個月試用期合格者,續約一年,若服務品質不佳者,應通知一個月前提出解約,試用期則為15天提出解約。
第三章 自聘管理人員
第 四 條 本社區得由管理委員會自聘大樓管理服務人員,包含總幹事(社區主任) 、組長、秘書、保全員及清潔人員等。
新進管理服務人員一律試用三個月,管理委員會依表現及能力,視作業環境需求核定延長或縮短其試用期限。如發現管理服務人員不適任時,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知不續聘解雇。試用者期滿經查核通過後,可成為正式管理服務人員任用。此後其自請辭或因故必須解雇該管理服務人員時,雙方均須於七天之前以書面通知勞雇雙方。
人員之甄選方式以公開登報甄選或經介紹、推薦等方式產生,聘用要求條件如下:
一、總幹事部份:
(一)學歷要求:需具有大專以上之學歷或具同等學力之資格者。
(二)經歷要求:需曾任總幹事或社區主任服務一年以上之經歷。
(三)必備條件:
1.需具有公寓大廈管理人員許可證書。
2.需具有超高樓層防火管理員並擔任防火管理人。
3.需具有電腦運作公文書處理能力。
4.品行良好無不良嗜好及前科紀錄。
二、組長、秘書及其他管理服務人員部份:
(一)學歷要求:需高中(職)以上畢業學歷資格者。
(二)經歷要求:
1.需有實際於社區從事守衛工作服務之經歷。
2.需具有電腦運作公文書處理能力。
3.品行良好無不良嗜好及前科紀錄。
三、清潔人員:
1.需有實際於社區清潔工作服務之經歷。
2.品行良好無不良嗜好及前科紀錄。
四、經試用合格之人員,應簽訂勞動契約。
第 六 條 管理服務人員任期及離職規定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 管理服務人員任期規定:
(一)總幹事:採定期契約聘任制(每年一聘),任期屆滿經委員會會議決議得續聘,續聘時免試用,但續聘條件則另行商議。
(二)其他管理服務人員:原則上每年換約乙次,除有重大違規過失或年度考核為乙等者不予續約。
二、 人員離職規定:
(一)為保障管理服務人員之合法權益不因任選之委員私人恩怨或喜惡,加以任意更換或變更管理服務人員之任用,如要非因下列事項要求管理服務人員離職,需經2/3出席委員人數之表決通過方得生效:
1. 非平日工作有重大過失受懲處者。
2. 非具有不良習性或涉及個人私德者。
3. 非因犯有過失經提案表決終止合約者。
(二)管理服務人員自行請辭:
1. 總幹事須於前15天前以書面提出申請報告。
2. 其他管理服務人員應於7天前以書面提出申請報告。
3. 試用期間須於3天前以書面提出申請報告。
三、 職務交接期:(自提出書面辭呈日起算並應按日計薪)
(一)總幹事交接期為10天。
(二)其他管理服務人員交接期為3天。
第 七 條 管理服務人員服勤及休假規定:
一、管理服務人員服勤:
(一)管理服務人員工作服勤輪值及休假應依排班表所列執行。
(二)管理服務人員出勤工作日期表應於前一月底,先行排班由社區主任核定後再公佈施行。
二、 遲到、早退與曠職:
(一)遲到、早退15~30分鐘以半小時計算,31~60分鐘以1小時計時,超出2小時以半日計,超出5小時以全日計,於當月底按遲到時數扣薪。
(二)當月遲到數超過三次者記過乙次處分。
(三)違約連續曠職超過三日者,得解除雙方之僱用關係。
(四)管理服務人員不得私自代為簽到(因公務處理者除外),如發現私自受託代簽或有偽造出勤紀錄者,經查屬實者則相關管理服務人員記大過處分。
三、 人員請假規定:
(一)請假規定:管理服務人員請事假一日以上必須填具請假單,附上證明由上一級主管核准。
(二)請假如未能提出適當證明或逕自休假而未先徵得主管同意者,以曠職論,並得依規定處分。
(三)如因突發事件或病痛等其他特殊事由而未能準時到班者,應於當天即刻報告或連絡主管,說明請假事由取得同意後,於事後上班即補辦請假手續。
(四)請假人員如經申請後核准以換班方式及請人代班者,可免列為請假扣薪,另請假可以由應休假日調整換抵,唯每月不得超過3天,全年合計不得超3次(含),超出日期數不得辦理抵。
四、管理服務人員婚假、產、喪、病假等應依規定辦理請假(喪、病假可事後補繳證明),婚、產假需事先提出申請。各類請假期限規定如下:
(一)婚假、產假:准予五天假期。
(二)喪假依下列規定:
1.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2.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3.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一日,工資照給。
(三)住院(病)假:依醫院診斷證明辦理請假。
第四章 獎懲規定
第 八 條 人員獎懲規定:
一、獎勵部份:區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等三項,折抵獎金規定如下:
(一)嘉獎乙次折核發獎金為500元。
(二)記功乙次折核發獎金為1,500元。
(三)記大功乙次折核發獎金為3,000元。
(四)凡表現優良受獎勵者於結算年終獎金時發給獎金,但中途離職者則以一次發放獎金為限。
二、懲處部份:區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等3項,折扣當年年終獎金規定如下:
(一)警告乙次折扣年終獎金1,000元。
(二) 記過乙次折扣年終獎金2,000元。
(三)記大過乙次折扣年終獎金5,000元。
(四)凡重大過失受記大過二次(含)以上者,委員會應立即解職不再聘請。
三、其他規定:管理服務人員之獎懲應以書面公告資料為憑證,未經正式程序處理之獎懲案件,不得作為扣抵獎金處理依據,以免生爭議。
第五章 福利規定
第 九 條 福利事項規定:
一、委員會應提供所有受聘管理服務人員團體意外險之投保。
二、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
三、依法令規定投保6%勞工退休金。
四、年節獎金:
(一)管理服務人員尾牙發放餐費代金500元(如舉辦餐會則不發代金)。
(二)管理服務人員生日每員生日獎金500元。
(三)管理服務人員春節、端午節及中秋佳節,每員獎金各發放2,000元。
第 十 條 本辦法如有不足及需修正之處,未涉及管理服務人員任免職、薪資、福利等之事項,授權得由委員會經會議修訂,但其決議須公告週知,修訂時亦同。
附件一:如意大廈管理委員評估自聘人員風險
自聘風險 |
說明 |
罰責 |
一、工時不足增加人力 |
管委會因非屬保全業,不適用勞基法84-1條。故管委會自僱保全人員,僅182+46=228小時。相對於保全業每月工作288小時,多2.5人天。 |
很容易被檢舉違反勞基法,可按次處罰行為人及管委會,每次各處罰鍰2~30萬元。 |
二、排定休假沒彈性 |
管委會自己聘僱之各類人員包括總幹事、秘書、保全員、機電員、清潔維護員等,亦未適用勞基法30-1條, |
故只能二週彈性工時,每七日至少應有一例假日,與保全業四週彈性工時相較困難。排班困擾 |
三、勞退提撥 |
管委會適用勞基法亦同時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6%薪資予勞保局,違反將按月處罰。 |
行為人(包括主委)及管委會,各處罰鍰2~10萬元至改正為止。 |
四、勞保問題 |
為所僱管理服務人員辦勞工保險,當管理服務人員遭遇職業災害而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若未投保者將由管委會支付費用抵充。 |
若管委會未為管理服務人員辦勞保,此職災補償將使管委會的財務陷入困境,每人約40*36000=144萬。 |
五、健保問題 |
若管委會未為管理服務人員或其眷屬投保,將極易被檢舉查處 |
追繳自僱用日起短繳之保險費及2~4倍罰鍰。 |
六、勞工資遣 |
若資遣管理服務人員,應於管理服務人員離職10日前列冊通報勞工局 |
將被處罰鍰3~15萬元 |
七、性別工作平等法 |
管理服務人員若有不滿性別歧視,未防治性騷擾,未給生理假、給薪陪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之情形 |
管委會將極易被檢舉,可處10~50萬元罰鍰 |
八、職安法 |
管委會若未盡對所僱管理服務人員的安全衛生責任 |
主委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及罰鍰 |
九、勞動條件 |
增加許多行政工作,例如勞基法第7條置備勞工名卡、第19條發給服務證明、第23條置備勞工工資清冊、第30條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等。 |
檢查雇主缺失 |
十、良民查核 |
管委會自聘保全不能送警察局查核前科,增加不法事情發生 |
連累雇主 |
拾参、如意大廈財務管理辦法
第 一 條 如意大廈(以下簡稱本社區)財務管理相關事宜,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理規約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
第 二 條 本管理辦法之實施對象為本社區之共同財物,由管理委員會依管理規約及本辦法管理。
第 三 條 本社區之會計年度自每年五月一日起至次年四月三十日止,為期一年。
第 四 條 本社區之會計基礎,採用現金收付制。
第 五 條 本社區會計科目分為基金、收入、支出三類。
第 六 條 基金類為歷年提撥之公共基金及其孳息。
第 七 條 收入類會計科目
一、管理費:
(一)一般管理費(01):以地政事務所登記之各戶建物坪數為依據(含公共設施面積);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辦理,總坪數為4,283坪。
(二)汽車位清潔費(02):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辦理,共計112車位。
二、贊助費(03):由大樓住戶或其他特定人員之贊助款項。
三、其他收入(04):包含機車位清潔費、利息收入、感應卡收入、遙控器收入、場地租用費及不屬於上列之各項收入。
第 八 條 支出類會計科目
一、樓管服務費(11):指社區管理員及車道保全服務費
二、公共電費(12):指社區公共設施所使用之電費
三、垃圾清運(13):指社區垃圾及資源回收費用
四、電梯保養費(14):指大樓電梯保養費用
五、機電保養(15):指大樓機電保養費用
六、弱電保養(16):指大樓弱電保養費用
七、園藝維護(17):社區園藝之植栽、澆灌、花木設備維護修繕等。
八、專業管理費(18):指年度消防安全檢查及維修、建築物消防安檢費用及其他委任專案檢查、查核、檢測、委託、維護等費用。
九、修繕費用(19):社區公共設施設備之更新及維修,水塔清洗,外牆清洗等社區清潔衛生用途。
十、活動費用(20):指大樓辦理各項大眾活動,含區分權會、臨時區分權會、管理委員會、聯誼活動、文康活動、健身活動等。
十一、雜支(21):涵蓋多項科目之通用耗材支出,包含社區公共設施之設備添購設置,行政事務費、文書裝訂、影印費、公共網路、公務電話、照明燈泡、會議支出、工具等。
十二、其他(22):除上列各項外之非經常性支出,屬社區事務之花費。
第 九 條 公共基金、管理費或應負擔之費用均由區分所有權人繳納之。
第 十 條 本社區公共基金若不足時,應依各戶坪數比例,另行徵收之。
第 十一 條 公共基金須以管理委員會之名義,於銀行開設專戶專款專用。
第 十二 條 社區財務收支,應以管理委員會之名義存入銀行保管之,不得存放於其它公司企業或個人,並以隨收隨存為原則。
第 十三 條 管委會於銀行設立每一區分所有權人之虛擬帳號,各區分所有權人應依其虛擬帳號於每季第一個月二十日前繳納管理費至銀行之虛擬帳號內。
第 十四 條 管理費繳納若因故無法親自辦理,可委託社區主任辦理代收。
第 十五 條 本社區管理費之收支情形,應於每月定時製定月報表公告之。
第 十六 條 財務收支結算日為每月最後一天(不含例、休假日)。
第 十七 條 社區支出款項以現金或電匯方式支付之。
第 十八 條 管理委員會費用支付權限:
一、主任委員:新台幣一萬元(含)以下。
二、管理委員會:新台幣一萬元以上至十五萬元(含)以下。
三、每月委任大樓維護管理公司或自聘管理人員之費用,授權管理委員會於新台幣二十五萬元內支付,若超出上述金額者,得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報告。
四、新台幣十五萬以上之大筆支付,須提報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獲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始可支用;如遇緊急事故需立即修繕之情事,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並呈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追認之。
第 十九 條 社區財務之各種憑證、帳簿、報表等交由財務委員保管,另財務相關資料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永久保管者:
(一) 社區固定資產名冊及位置。
(二) 其他須供永久查考之財務案卷。
二、保管五年者:
(一) 每月經費收支帳冊、各項憑證。
(二) 其他可供五年內查考之財務案卷。
前項各款已屆滿規定保管年限之財務檔案,經管理委員會點檢後始得銷毀。若為特殊原因,須經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將其保管年限延長之。
第 二十 條 社區主任應依本辦法規定處理各項財務事宜,並依規定編造相關報表。
第二十一條 各項財務之審查程序如次:
一、社區主任每月應繕具財務月報表及其相關憑證,呈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查核之。
二、財務月報表及其相關憑證,經查核無誤後公告,並於管委會議報告之。
第二十二條 財務會計帳簿、公共設施設備資產清冊及有關文件,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提出書面理由請求閱覽。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之,修訂時亦同。
拾肆、如意大廈房屋租售暨車位出租遷入與遷出管理辦法
第 一 條 根據如意大廈管理規約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承租(購)戶必須遵守本社區之一切管理規約,本社區之管理規約隨同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或出租對買受人及承租人均產生同等之約束力。
第 三 條 凡居住及租賃本社區之住戶,應依政府規定辦理戶籍遷入登記或臨時流動戶口申報。並通知管理室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備查,建立基本資料以維護公共安全。租賃車位者須由本人持雙證件到場親自辦理,向管理室登記承租者基本資料與車牌號碼。(如有登記不實,根據刑法第15章偽造文書印文罪依法送辦。)
第 四 條 區分所有權人,若遇張貼房屋與車位租售廣告時,應事先經管委會之核准,並於該廣告物件上加蓋管委會之章確認後,始得張貼。(以一個月為限)
第 五 條 在本社區公佈欄內張貼租售廣告物時,應按公佈欄使用管理辦法辦理之。不得任意張貼於本社區內外(含私有房屋之可見處)以保持社區之整體外觀與形象。
第 六 條 區分所有權人應本善良風俗,不得將房屋與車位出租經營非法行業,若經查覺應即退租,出租人(即區分所有權人)應負法律連帶責任。
第 七 條 區分所有權人除自行招租(售)外,如欲找尋房屋仲介業代辦租售業務,請至管理室登記資料。以維護保障其產權與社區整體之安全。製訂表格登記由管理室控管。
第 八 條 房屋出售或出租,新住戶遷入前及原租戶遷出時,必須先行繳清所積欠及當月份管理費用、分攤之公共基金,以善盡居住本社區之義務。
第 九 條 房屋出租倘承租人拒繳管理費及分攤公共基金時,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應負責繳納清償之。否則管委會除加收滯納金外,並依法訴追積欠之金額。
第 十 條 注意事項:
一、承租人遷入時,必須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出租人亦應提示「建物所有權正本」核對。
二、承買人或出賣人得提示:「權利移轉登記文件」。
以上利害關係人,須向管理室登記查明,並清查確實無積欠管理費與應分攤之公共基金後,遷入居住,若有不配合者,肇生本社區應分攤費用之債務礙難釐清時,則依法訴請法院追償。
第 十一 條 租賃合約期滿不再續約時,區分所有權人應即刻出具證明,通知管理室並照會管委會清查確實無積欠應繳之費用後,始得遷出予以放行。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由本社區管委會會議訂定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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