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做為社區住戶間的溝通協調橋樑
三、主任委員為對外代表
不可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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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授權管理服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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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2.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3.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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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2.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即: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規定之協調。
3.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4.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5.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6.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7.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8.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9.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10.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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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為員會委員輪流擔任的機制】
l拒絕就任有無罰則?
管委會之委員,係經社區全體住戶的委任來處理社區事務,而委任關係並不能透過區分所有權人的選舉就直接建立,所以投票選出管理委員名單後,只是一個對當選人的要約(邀請該住戶擔任管理委員,該住戶有同意與否之權),所以必須當選人同意後,才與社區住戶成立委任關係。
反之,如果當選人拒絕就任、裝死,則委任關係無從建立,該當選住戶也不具有管理委員的身分。除非住戶規約特別規定當選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就任的罰則,不然無法對其有任何的處罰。
社區遇到這個情形,如果原管委會任期尚未屆滿,宜儘速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任新的管理委員。如果原管委會任期已屆滿,則必須有2位以上區分所有權人推舉其中1人為臨時召集人,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任下一屆的管理委員。
建議社區在選舉管理委員時,除了正選名單外,盡量多選幾個備取,若正取當選人不就任,就可以立即詢問備取人的意願,減少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成本。
l就任後,無正當理由辭任、不執行職務,有無罰則?
如果當選人已經承諾、同意擔任管理委員,但之後卻無故後悔,隨便辭任、不執行職務,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48條第4款規定,於怠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時,主管機關可處該委員1000元至5000元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履行職務。
l解任不適任之管理委員
若不想再給這種不負責任的人機會(繼續當委員會給社區帶來更多災難),則住戶可請管委會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若管委會不召開,於區分所有權人5分之1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5分之1以上住戶,亦可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解任該不適任之管理委員。
社區輪流採取抽籤方式決定主委或財委,我已將房子出租,結果我被抽中當主委,因為我不住在該社區,實在無法當主委,請問我該如何不當主委呢?
【律師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1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的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這些程序要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但有規約規定,必須遵守規約,因此,管委會是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來決議主任委員、管理委員的選任、解任、權限,以及委員人數、召集方式、事務執行方法。
一旦住戶都沒有意願擔任主委,可以參考「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的規定,在社區規約中記載,管理委員會的選任方式,依區分所有權人名冊輪流擔任,而主任委員是從管理委員互推或抽籤選出1人擔任,若讀者的社區規約確實約定「由所有區分所有權人以抽籤方式輪流擔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就應遵照社區規約以抽籤方式選任。
讀者不住在該社區,與是否有資格擔任主委無關,讀者被抽中或被選任,依實務見解,讀者(當選人)可以依照「自由意願」決定是否接受選任,假設真的不願意,也可以不經管理委員會的同意,逕自以存證信函表達辭意,這樣就完成請辭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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