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檢修申報期限
l 防火管理人資格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
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監督層次幹部,並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證書之適用,講習訓練合格證書之防火管理人因職務異動,調至他縣( 市 )之營業單位任職,若其職務如仍為該單位之管理、監督層次幹部,仍可被遴用為該單位之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合格證書不因縣(市)之不同而失效。
l 應設防火管理人之場所
※防火管理主要業務內容:
(一)制定「消防防護計畫」,規劃防災相關事項。
(二)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三)規劃防火避難設施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如有缺失,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四)規劃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五)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連絡及避難引導等。
(六)實施滅火、通報及避難逃生訓練,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七) 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八) 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減少因用火、用電不慎所引發之火災。
(九) 制定防止縱火相關措施,杜絕縱火案件發生。
(十) 設置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十一)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需另定消防防護計畫,以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
(十二)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十三)新增高鐵車站。
※防火管理違規裁處:
消防法第四十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針對違反防火管理制度案件,內政部訂有「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防火管理違法案件裁處作業規定」,各消防機關應本適當、公平、效果三原則,慎選量罰。
※每年九月前消防檢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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